2022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体现了加强的态势,其对平台经营者也提出了具体的合规意见,本文将就此问题作简要说明。
相关法律:
-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2022修改)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2月7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
反垄断法与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在反垄断工作的具体安排上,由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发改委主管“价格垄断”、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机构共同主管其他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我国尚处于互联网经济与大型平台经济起步的阶段,一些平台型经济尚未达到今天的规模。因此,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暂时无法依靠《反垄断法》来进行。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针对此方面短板的修订工作被提上日程。
在2018到2021年,国家反垄断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指南,目前最近的一版是2021年2月7日实施的《指南》,这一系列《指南》在行政执法中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新增轴辐协议立法,平台和平台使用者应避免达成垄断协议
根据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指南》第八条中,此内容被称作“轴辐协议”。《指南》第八条提示要根据该协议和实际情况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实施垄断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通俗地说,在同一平台内部,对于同一类别产品的经营者,其经营规则是相同的,且他们之间更容易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和协同行为。
此次针对“轴辐协议”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未来平台经济领域关于“轴辐协议”认定和执法的法律依据。
从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和《指南》中不难看出,平台是否对其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起到了实质性帮助,同一平台内的经营者是否通过统一算法和平台规则等达到了策略协同,将是未来的考察重点。
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
近2年,国内针对平台企业的“二选一”行为的处罚屡见不鲜,被市场监管总局约谈的平台企业也都被要求进行反垄断合规自查。同时,部分平台企业也就不进行“二选一”行为进行了承诺。
不止《反垄断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均禁止平台从事“二选一”行为。在最高法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中,同样明确了要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由此可见,“二选一”行为已经成为平台企业在反垄断合规中的重中之重。
收购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被要求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新《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此条内容我们可以认为是针对大平台收购潜在竞争对手而设立的。
结合《指南》的相关内容,该项内容的主动调查对象为经营者一方为初创企业和新兴平台,或者由于这类企业普遍采取免费或者低价策略导致营业额低等,达不到申报审查标准。但是当有证据证明其合并可能存在排除竞争行为的,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则可以要求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我们的观察
无论是202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是最高法刚刚发布的《意见》,都反复提到要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这也是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反垄断需求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
在我们看来,各相关企业还应通过定期的反垄断合规报告和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等方式,及时优化自身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以确保反垄断合规的顺利运行。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