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如何分割处理(房产证共同共有重新划分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部分享有完整的处置权,可以买卖、抵押等,但是实际操作时份额买卖并不容易实现。

以房产为例,房产的按份共有常见来源于继承、夫妻离婚等。当按份共有人想处置房屋而按份共有人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操作才能实现房屋分割处置的目的呢?

当份额买卖不掉的情况下只能考虑房屋买卖或分割,对共有房屋买卖或处置需要经占房屋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然而实践中即使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卖房屋,该房屋想上市交易也存在问题。更何况占份额较小的一方,其分割的目的更加难以实现。故按份共有人往往只得诉诸到法院来进行分割处理。

以下根据全国裁判文书中的相关按份共有房产分割判例,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简要分析法院在该案件上的几种处理方式,以供参考。

1、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份额的对价款。

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被告收到折价款后*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一方或两方支付折价款能力情况,被告购买相应份额的意愿。

折价款的给付时间可以与被告协商,如被告同意则可按照协商的时间进行支付,有不同意协商的一般会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

2、原告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共有人对变价款进行按份分割。

一般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协助原告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房屋变价后扣除相关变价费用的剩余款项由原被告按份取得。

该判决后续如通过拍卖会另外产生一定的执行费用、评估费用等额外费用,对原被告来说都是一种价值的减少。

该种方式要求房屋具备可拍卖、变卖条件。

3、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房屋上对应的原告份额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该情况适用于被告长期占有使用共有房屋,不要求被告具有一定经济能力。该种情况往往也会走到执行阶段。该种处理方式并不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几种案件处理倾向,前提均为已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份额情况。当房屋份额未被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房屋的权属为共同共有的状态。

以继承纠纷为例,被继承的房屋在未进行遗产分割前,被继承的房屋为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此时,对房屋份额有争议的情况下,房屋的分割或份额确定只能通过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来解决。而按照《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继承纠纷种法院一般会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来处理。继承纠纷中往往不会采取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来处理遗产,因此,如各个继承人均无力折价补偿,则法院一般会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份额的确定,之后按份共有人再行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进行房屋的分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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