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校园欺凌案
案件:
2021年8月14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安徽歙(shè)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20下,打完后还怂恿其他女生,并称“出了事我扛着”。过程中有女生帮忙计数,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摄。后经歙县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王某某等10名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述评:
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本人往往也会付出代价。
未成年人犯罪,会轻判但不等于不判。简单以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应该要醒醒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
还有人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就没关系,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实际上,校园欺凌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处罚,必要时送专门学校或由政府收容教养。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还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五条:⼈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02 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案件:
2019年9月,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述评:
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