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计提折旧一般应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事业单位计提折旧可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视单位具体情况而定。折旧计提方法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折旧年限:制度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应折旧金额:应折旧金额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为需按规定上缴)。发生后续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计算应折旧金额。
3.计提折旧的时点: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
4.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
除下列资产外,单位应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范围: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提前报废的,也不再不提折旧。)
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能合理确定租赁期满将会取得所有权的,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能够取得所有权的,应在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类科目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收入类科目包含“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三个会计科目,而事业单位收入范围非常广泛,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多个科目。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包括:
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计入“拨入经费”,事业单位则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为核算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事业单位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事业单位计入“拨入专款”科目;
因事业单位有市场取得的收入,因而分别设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目;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下来的预算外资金以及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将其并入“事业收入”核算,而行政单位则单独设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来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细节较多,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差异,同时应做好正确的会计处理,以上就是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的全部内容,我们的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介绍完毕了,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我们的官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