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贵公司购入土地交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土地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一条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贵公司产权转让书据合同的印花税,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

土地款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相关阅读拓展:

“印花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一、关于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和印花税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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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三、关于货币安置拆迁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凡能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及金融机构支付凭证的允许扣除。

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装修成本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

五、关于各宗地(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

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对无法准确归集确需分摊的,应在受益对象间按下列方法分摊。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宗地(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各宗地(期)的土地成本应按各宗地(期)土地面积占整体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宗地(期)中的各项成本应按实际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六、关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和费用的确认问题

(一)分宗地(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服务于整体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各宗地(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若该公共配套设施尚未竣工,但已有规划设计,且能提供在建设管理部门报备的概预算情况书的,可按预算金额在预清算时进行分摊,待项目整体总清算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二)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向相关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提供向业委会移交的证明材料,没有业委会的应提供由所属街道居委会出具代为接收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归集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

土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公司购入土地交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土地成本。公司产权转让书据合同的印花税,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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