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是为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如何入账?
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例:销售完成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金-应交增(销)
该处理的额为全额,因为欠款还未收回,现金折扣还未发生
待收回款项后,若发生现金折扣,则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上述财务费用金额即发生的现金折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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