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成年人的行为指南。《民法典》作为民事生活百科全书,其中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非常翔实,尤其对以年龄层划分的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等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但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年龄条件、身份条件、能力条件等却有很大不同。本文以成年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基础,详细解读成年人所享有的五项特定的人身权利。
一、什么是成年人?
我们常说“成年人就该有个成年人的样”,那么什么是成年人?这一点,要区分民法上的行为能力水平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大不同。一般意义上,年满十八周岁,即为成年人。
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这是在民法领域,也是在社会生活领域对成年人的法律定义。
二、成年人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对一般意义上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确认。
但是,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基于意识形态又在民事法律上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三类成年人。
(1)未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成年人,因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不能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法律明确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行为效果。
三、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上面说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健全的,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包括同意或追认。由此可知“法定代理人”对前述这两类成年人而言非常重要,是实现其权利、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条明确,对自然人而言,只有“监护人”才是“法定代理人”。
四、什么是监护人?
上文提到“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有能力作为“监护人”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规定有三点重要提示:
(1)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即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
(2)担任监护人,在成年人之间遵守先后顺序,否则就是违法的监护行为;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做监护人。
五、成年人的五项特定人身权利?
上文详细解释了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自主地享有以下五项特定人身权利:
(1)选任、指定监护人的自主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条规定,是我国《民法典》新设的成年人对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自主选定方式,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不受法定的监护人范围及担任顺序限制,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于自然人的私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监护人。
(2)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性侵害是比较高发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对于未成年的性侵害占有很大比例。但是,社会上的传统观念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采取一种消极的维权态度,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社会经验、心理成长都不足,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而性侵害对一个人的伤害,尤其心理伤害往往难以弥补,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我国《民法典》做出维权机制创新,在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立法的角度,赋予了未成年人长期的诉权,即在成年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法治文明的进程。
(3)自主决定无偿捐献身体权
遗体捐献、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社会中开展人体研究、器官移植等医学、医疗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人体来源。在《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同时,法律规定该自主权须满足必要形式条件,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同时,我国《民法典》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不捐献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自然人可以在生前表示不捐献。
(4)亲子关系确认的诉讼权
当今社会,人际关系异常复杂,家庭关系也存在一定的多样性、复杂性。
我国《民法典》赋予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的诉讼权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与父母一方的血缘关系存有异议,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再需要被动地等待父母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同时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对于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如下关于举证、质证的程序规定:
第2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5)收养关系的解除权
收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也是在被收养人成年后容易发生矛盾的一种家庭身份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做出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成年养子女;(2)协议解除;或(3)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同时,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即与协议离婚雷同,协议解除收养需要办理民政登记。
自然人,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主体,其中最重要的群体是成年人,而成年人中基于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有区分为三类行为能力人,而三者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