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又以“自己在庭审中说的是酒话,不能作数”为由提起上诉的案件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庭说酒话
这是什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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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被告甲、乙在楚姚高速公路施工,自2020年9月起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建材。2020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的货款为65302元,被告甲支付给原告货款40000元,剩余25302元拖欠未支付。原告将被告甲、乙起诉至牟定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乙自述与甲系合伙关系,由于自己也未拿到甲结算的工程款,所以货款应当由甲支付;而甲则认为其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剩余的应该由乙来支付。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甲、乙支付给原告货款25302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乙以“一审开庭当天陈述内容是酒后所言,不能作数,与被告甲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楚雄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这个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是禁止反言;二是酒后是否可以到法院参加诉讼或者旁听案件的审理?
一、禁止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二审中,法官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双方构成合伙关系的陈述已经构成自认,其在二审中提出的当时陈述是酒后所言、不认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即适用了禁止反言的原则。
二、酒后能否参加诉讼或参加旁听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饮酒与醉酒虽有区别,但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只要饮酒,不论多少,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判断能力、行为能力,影响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和对义务的履行;而法庭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场所,神圣不可侵犯。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中明确,《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此,不能支持其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诿过于人。甲公司指责乙公司乘人之危,使其法定代表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签订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活动,甲公司无疑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
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切勿饮酒误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饮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清醒状态,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