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公文基础知识
一、公文的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的作用 (一) 发布政令,传达决策。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的各项政令、法规、决定,各级各类机关的决策意图,需要发布开来、推行下去,报告上来、传递出去,这就要借助公文,通过公文运行渠道来实现。
从发布最高一级机关制订的大政方针,到传递最低一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无不依靠公文这个工具。 (二) 指导、推动工作。
由于公文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特殊文体,各级机关运用公文手段来推行决策意图。领导机关用它来组织和指导各系统、部门、地区的具体工作;下级机关用它来汇报情况或求得批准支持,以开展工作。
公文是推动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三) 工作依据,检查凭证。
依据和凭证作用是公文的基本作用。上级依据上报的公文审批、答复、决定;下级依据下发的公文开展工作。
离开了公文,工作便失去了依据,必然各行其是。上级的决策是否正确,下级情况反映是否属实,公文是最好的凭证。
工作开展后,评价其效绩,也要以公文为检查凭据。 (四) 沟通信息,联系公务。
各机关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文与上下左右的机关进行联系,相互告知情况、交换情报、交流思想、接洽工作、协调工作。随着公文在其间的往复运行,整个机关系统由此联成一体,使各项工作能高效率、有秩序地开展起来。
(五) 宣传教育,统一思想。公文不仅要传达决策意图、布置任务,还要解释原因、说明情况,让人们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从思想上弄清问题,提高认识。
充分发挥公文的宣传教育作用,可以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目标,统一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提高工作的自觉性。 三、公文的特点 (一) 鲜明的政治内容。
公文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运行于我国各机关的公文,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 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功能。公文的法定作者是合法的制发机关,而非执笔者个人。
机关的制发权力是经法定认可确定的,因此,各级机关所发公文在有效的时限、范围内,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公文一经制发,有关的受文机关和人员就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这就保证了它的执行效能。
(三) 一定范围和使用时间。一份公文对应某一方面的工作、发给一定的受文对象,这就限定了公文的空间范围,超出该范围,公文便失去其效能。
此外,公文的效能还受一定时间的限制。公文皆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制发,一般要求限期传达执行,紧急公文更强调了它的现实执行性。
公文总是在规定的空间范围内和时间效力范围内生效,一旦工作完成了,问题解决了,或新的有关公文制发出来了,原公文的效用也结束了。 (四) 规范性的文体形式。
公文是一种高度程式化的应用文体。公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写作格式和一套制发规范,并用国家法规予以规定,任何机关都不得另搞一套,各行其是。
公文的规范化对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推动文书工作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五) 准确庄重的文风。
撰制公文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公文要维护其政治性和权威性,就必须保持准确、严肃、庄重的文体特点。这就要求反映事物客观实际,表达意见态度明朗,选词用语严谨准确,从而形成理正辞严、简练明达、庄重有力的公文风格。
四、公文的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分为13种,即主要有:命令(令)、议案、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五、公文的格式 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一) 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组成。占文件首面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
1.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面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牵头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党委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括号内的年份、顺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 的正中位置(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3.上报的文件,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4.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视文件内容需要从上至下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秘密等级 依次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紧急程度分为“急件”、“特急件“。
机密、绝密文件应标注份号。 5. 政府令的文头由套红印刷的“***政府令”和编号组成。
政府令的编号为“第***号”。 (二) 公文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