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遇到裁员别着急
劳动合同法帮你争权益
最近的职场事情真不少,有些公司在裁员,打工人被公司设下的“迷魂阵”迷的晕头转向,稀里糊涂的就离了职,平小检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实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01
案情回顾
小李是一名打工人,在公司已经两年了,最近刚生完小孩,公司把她从办公室调到外省市的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六个月后,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小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小李的请求,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小李的各项损失。
检察官说法
对于无过失性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具有上述三种法定情况,同时要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辞退劳动者。在无过失性辞退中,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02
案情回顾
小赵是一名程序员,公司有一天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还在一个小时之内取消了他的各项权限,并且还以背景调查和离职证明为手段威胁他签字自愿离职。
小赵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得到支持,后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依法补偿小赵的各项补偿和损失。
检察官说法
对于经济性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虽然允许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裁员,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除此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三种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的方式,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所谓N,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为N+1。其中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检察官提醒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省钱,诱导打工人“自愿”离职,这样的话打工人就不能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打工人要擦亮眼睛,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