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条文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大部分还具有牟利目的。本罪的对象是借*高利*等其他违法债务的债务人员。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法债务主要是指赌债、嫖资、*债、套路*中的虚假债务以及高利*等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规定:“民间个人借*利率由借*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行为”;《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见,超过国家规定的借款利息,实施高利放*产生的债务,就属于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即包括因高利放*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
(2)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规定三种情形,即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扰他人的。本罪未采取列举+兜底的表述,这意味着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是法律规定的三种形式,超出本罪规定的行为方式只能寻求其他罪名规制,如果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认定为无罪。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且情节严重,就构成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则在所不问。情节严重还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检索相关案例,目前法院主要是通过催收非法债务的次数、手段、后果、影响等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三、具体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芮某、沈某(已判决)借款给李某甲至澳门**,后李某甲无力偿还该债务。为索取债务,被告人芮某伙同沈某等人,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先后4次至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张桥镇的家中,采用辱骂、雇佣残疾人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扰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严重影响了李某丙的正常生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某伙同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芮某伙同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芮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