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在住宅安装摄像头的现象愈发普遍,然而安装在住宅室外的监控摄像头也可能给邻居带来不安全感。近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一起摄像头引发的侵害邻里隐私权案件,认定摄像头朝向他人住宅拍摄的行为违法,判令摄像头主人删除此前拍摄内容。
2017年,赵某为了房屋安全,在其外墙安装监控摄像头。2021年5月,钱某以赵某安装的摄像头是旋转的,会拍摄到其房屋的厕所和卧室,令其感到不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嗣后,经某街道村委会与赵某沟通,赵某将摄像头调换至其房屋的西端南墙。但钱某认为,赵某所安装的摄像头是可以旋转拍摄的,双方房屋间隔仅23米,即使赵某调换了摄像头位置,自家房屋也依然在摄像头监控范围之内,造成其隐私泄露。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主张赵某在其庭院内安装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隐私被侵害的事实,且赵某在自家庭院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遂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院认为,赵某房屋为三层楼且门前有较大面积的院子,案涉摄像头在摄像角度合适的情况下,不当然地侵害他人权益。赵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摄像头在朝向钱某房屋的期间内没有工作,应当推定该摄像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且拍摄了相关视频。
法官说法
( 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何义林)
除法律规定外,民事主体行使自己权利,须以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赵某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房屋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作为自然人,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区域只能以自己享有的权益为限,不得超出自己房屋以及周边的合理公共区域,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权利必然与义务相伴随,公民在利用科技之便利提升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追求自身安全的权限不以造成他人不安为限,同时,如若发现自身隐私权有被侵犯之虞,亦可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