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法适用范围(劳动法对小产假的规定)

一、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27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裁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上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7条)

三、生理期的特别劳动保护

1、不得要求生理期女性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等。(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2、广东省内的女性劳动者还享有特别休息权利: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8条)

五、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别权利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而解雇或降薪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二)部分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处于“三期”的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经济性裁员”等理由,单方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40、41、42条)

(三)孕期享有的特别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孕期女性劳动者从事“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等。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附录)

3、广东地区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

(四)产期享有的特别待遇(以下为广东省的规定)

1、可享受产假和奖励假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奖励假天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2、产假期间可获得产假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

产假工资的标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

也就是,产假工资标准是女性劳动者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绩效、年终奖等等都应计算在内)。

(五)哺乳期享有的特别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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