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法定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Q公司购买了一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以充实自己的素材库。旅游公司Z公司的平台用户私自使用该系列的摄影作品作为广告展示。Q公司发现后,向Z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其及时删除照片。Z公司未作表示。随后,Q公司将Z公司起诉,要求其按照每张3000元赔偿损失。那么,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Q公司可以要求Z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

《民法典》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1195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评析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Z公司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盗取摄影作品侵犯Q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例中Z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如何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79条明确列举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等。在本案中,Z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民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适用。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仅针对名誉权侵害的救济方式;“赔礼道歉”属于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之一,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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