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私力救济无果后才会诉诸于公力救济,才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普通公民很少有诉讼经历,且缺少法律专业教育,通常只知晓陈述基本事实(有可能是当事人主观形成的事实),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中如何起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二十四条确立了民事诉讼起诉和受理的基本条件,当事人选择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满足四个基本要求:(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明确的被告通常是存在的具体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我们以公民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和户口本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查询信息单证明),目前只有河南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立案时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将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的责任转移给法院承担。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指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成的目的,并向人民法院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通常诉讼请求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要求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至于第(四)项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清楚起诉的条件后,当事人就需要准备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由于网络的便利性,现在人民法院普遍能够实现网上立案或在人民法庭实现就近立案。立案时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起诉状应具备的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有些律师或当事人会故意不写被告的 联系方式,以防在立案时直接告知被告,从工作中还是希望原告能够准确了解被告的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因为法院不是万能的,我们也没有法术能够直接在14亿人中定位被告,所以 对于某些当事人说找被告不就是法院的事吗,这个表示明确的拒绝。证据的话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只能尽可能搜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复印后到人民法院进行现场立案,立案人员通常会告知哪些材料可以称为证据的,但是会不会好心告知证据是否能够达到胜诉目的就不知道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