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行业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

培训行业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公司提供考试培训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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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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