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怎样赔偿(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的赔偿规定)

我曾写过好几篇这方面的文章。

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目前有两种观点,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所在地法院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是如何理解的。

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理解一直是有两种观点的:

观点一: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无权拒绝续签,只能同意。

观点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仍有权选择拒绝续签,如果同意续签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外的其他条款通过协商一致确定。

全国目前持第二种观点的只有上海地区。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也给予确认,有图有真相:

对于持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本人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时企业可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这篇文章中已经详细论述了,感兴趣的可以去看。

基于上述情况,对于本文标题描述的问题,根据不同的观点就会有不同的结论:

按照第一种观点,单位无权拒绝续签,只能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何确定?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不干涉。

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单位提出降低薪资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同意,法律不干涉。

如果单位提出降低薪资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降低薪资的:

1、如果单位因双方就工资无法达成一致而不再同意续签合同,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如果劳动者因此不再同意续签,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续签,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续签了第三次合同,但对工资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集体合同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同工同酬。此时,如果其他相同岗位的人都降低工资了,那也只能如此了。如果其他相同岗位的人都没有降低工资,那工资也不能降低。

4、如果因双方没有就工资问题达成一致而最终没有签订第三次合同,双方处于无合同用工的情况之下,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即便没有签订第三次合同,双方仍然属于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工资按照原合同执行。但是,此规定并不免除单位“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即,单位要按月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双方第二次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后,双方被法律强行规定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总而言之,在这种观点逻辑前提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允许单位以降低第三次合同工资为手段规避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否则,“第三次续签单位无权拒绝”就成了空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立法目的也就落空了。

而按照第二种观点,第二次固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单位可以选择终止,不再续签。如果同意续签的,且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均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也不干涉)除期限外的其他条款进行协商。对于工资,如果达不成一致,此时;

1、单位以工资无法协商一致为由不同意续签的,属于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因工资无法协商一致为由不同意续签的,也属于因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降低薪资无法续签,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此时属于单位低于原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3、如果双方同意续签,并续签了合同,但工资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劳动合同法》第18条执行。

4、如果双方同意续签,但因工资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没有续签第三次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单位不反对,继续用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1款规定执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工资按原合同执行,但是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此时单位需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总而言之,在这种观点逻辑前提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降低第三次合同工资也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合同最终无法达成,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作为劳动者面对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呢?就目前来看,如果在上海地区,就按照第二种思路来处理。如果在上海之外的其他地区,可以参照第一种观点的思路执行。

因为,就连最高院民一庭也毫不避讳地承认,其目前还不方便发表倾向性的意见,有待继续论证。在立法机关未作出新规定或最高院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各地可延续当地通常做法予以认定。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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