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人:XXX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场所:XXX。 负责人:李XX,男,汉族,小学文化,住XX。联系电话:XX。 针对XXX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X市监罚先告[20XX]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客观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处罚结果过重。 (一)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XXX米”,其保质期至2019年5月5日届满。至贵局查处时仍有3125KG未销售存于仓库,其并非陈述人故意导致,是因再次进货后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