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重疾险本想为健康保驾护航,在确诊后可及时获得保险金,岂料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背离通常认知和通行诊疗标准,应视为免责条款,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70000元并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 患病后遭拒绝赔付 小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额为20万元。其中,“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